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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泉为再遭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时间:2026-04-14 12:5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26年3月19日,ST泉为(30071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

  

ST泉为再遭立案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6年3月19日,ST泉为(30071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立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泉为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20年4月27日到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3年6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26年3月19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监管调查发现,2019年至2020年期间,ST泉为通过原控股子公司国立供应链开展虚假二甲苯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57亿元,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4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28.97%、30.33%。广东证监局对泉为科技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0万元罚款。

  此外,ST泉为2026年3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褚一凡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6011号、证监立案字006202601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褚一凡立案。

  面对这一突发利空,ST泉为并未披露具体的立案缘由,仅表示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以及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影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ST泉为虽此次立案尚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一、在2020年4月27日到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3年6月17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二、在2026年3月19日之前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3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由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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